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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评估

企业清算评估
破产清算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应由委托方(清算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确定,为清算组提供评估基准日有关财产的清算价格和债务的核实额,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提供依据。


(1)对破产企业部分财产(指定的财产)进行评估。


(2)对破产企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3)对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关于评估目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与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范围的概念;二是评估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包括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 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 按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


按资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债务的评估应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被评估单位未来实际应支付的债务金额作为评估值。破产企业的债务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债务时,对不足清偿的债务予以豁免。故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只能在评估后才能确定。因此破产清算评估、不能预先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故无法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只能对截止评估基准日破产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进行清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