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法录帮 法律 2.3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如何约定“承揽人的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TAG标签:黄岛区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青岛市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