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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问题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问题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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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成为拟制血亲,那么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