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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对价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

零对价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
零对价转让股权税费的规定有哪些

一、零对价转让股权税费


目前我们国家税收政策是依法收税,法无规定的一律不征税。


根据税收规定:


1、有价证券转让,应缴纳税种主要有:契税、营业税、所得税。


2、股权收益根据税法规定,按照收益额的20%收税,股权转让中没有收益的转让,不收税。


3、零对价转让股权,属于没有收益的管权转让,法定不收所得税。


4、根据税法规定,凡是转让都应缴纳契税和营业税,这是必须。


从理论上讲,股权转让的价格应是股权转让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零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事实上,股权零转让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在企业股权重组中,


选择股权零转让通常基于以下理由:


1、转让双方为关联方,股权转让的目的主要为重塑股权架构;


2、避免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3、应用于员工激励,将部分奖励股权转让给主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股权置换,有时股权置换主体不对等,不能直接采用股权置换,可采用两次股权零转让或象征性价格转让实现。


股权零转让在税收上不同于一般的股权转让。对于营业税,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对于所得税,由于股权零转让的转让方没有股权转让收益,因此不缴纳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对于股权零转让的受让方,股权转让价格与受让股权资产之间有一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此差额按照一定年限摊销,并且由于投资应在投资收益实现后再交税,因此不必缴纳所得税。


二、零对价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


随着经济发展,股权转让近年来成为企业资本和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也成为很多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如何对股权转让进行适当的税收规划,越来越受到财务人员的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按合同载明的股权转让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产权转移之一,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认缴而未实际出资,且公司净资产低于认缴的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时是应按照约定的转让价格还是认缴的注册资本额缴纳印花税是税企争议的焦点。


通过对上述文章的阅读,相信对零对价转让股权税费规定和零对价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等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了。转让股权成为了企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权流动的重要形式,也是税收的重点。我国的税收都是依法收税的,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