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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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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盗卖他人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1.擅自将他人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善意受让该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卖方人非产权人,但持有房屋及产权人的所有合法证件并通过中介售房,可能还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购房人依然有审核授权委托书的义务,就公证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查实,委托书未公证的,不能交易,以防范可能产生的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的风险。

3.无权处分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已交订金是否能获得双倍返还?律师倾向于从缔约过失角度看待出卖人行为,或从立约定金性质处理该案,判决主要过错人即出卖人承担双倍返还之责,似更符合公平原则。该案再次警示买受人验证出卖方与产权人是否一致,产权证是否真实的重要性。

4.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要妥善保管,丢失后必须及时挂失或备案。在无权处分发生时,出卖人的过错可能会影响到买受人能否构成善意取得。

5.房屋作为赃物同样适用善意取得,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以及“已办理过户登记”是善意取得构成的必要条件,且在实践中对构成要件的审核更为严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