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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强制执行主体

烟草专卖强制执行主体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九条 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秋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我国的烟草实行的是专卖政策,即统一由国家进行调配专卖,任何个人或者企业是不允许私自进行烟草销售的,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法律上的有关规定进行判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经营烟草罪的判罚标准是根据涉案的金额大小来决定的,构成一定金额的判罚程序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