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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宅基地动迁政策

崇明区宅基地动迁政策
农村宅基地动迁如何补偿

(一)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二)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