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新旧对比 法录帮 法律 1.47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三十八条只有一款(确认是这一条?):r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TAG标签:刑事诉讼法 新旧 诉讼仲裁法规 诉讼仲裁 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