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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合同形式

工程管理合同形式
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对此做了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订立的“其他形式”有默示和沉默,默示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以此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是指无积极行为的不作为形式,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当事人之间有特定的交易习惯、法律有特殊规定时才能认定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