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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 不足三家

招标法 不足三家
招标出现问题,请问下招标法 不足三家的详情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现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不论是政府采购工作者,还是采购人或是供应商,大部分人都认为投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就应该废标,打开各地政府采购中心的网站,也不难发现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结果公告。 不足三家情况有异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法定日期及程序进行公告后,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有以下三种情形:一、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购买标书供应商不足三家;二、购买标书供应商超过三家,但是到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足三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三、购买标书供应商超过三家,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是在评标期间,其中几家供应商的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使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以上为招标法 不足三家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