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拨付征地补偿款请示

拨付征地补偿款请示
拨付征地补偿款请示应该怎么样,需要注意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与补偿安置条例》第六条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当先行支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偿款在规定期限内未给付到位的,安置不落实的,社会保障费没有安排的,不得强行占用拟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果树花卉补偿,房屋补偿费,残地补偿,迁移补偿,经营损失补偿,租赁权损失补偿,承包人利益、土地使用人及其他相邻人权利受损补偿。 公共利益征收或者征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制定。非公益性征收土地的,按土地的市场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并应支付残地补偿,迁移补偿,邻接地损失补偿,重值房差价补偿。 经过批准征收或者征用基本农田的按法定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或者征用租赁土地的按租赁协议补偿未到期的利益。 征收农民宅基地的,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例,落实过渡性保障住房。 第八条 严格遵守征地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权利人的原则,用于被征地人的补偿费用不得低于征地补偿费用的75%。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提取,截留,拖欠,贪污,挪用,私分征地补偿款。 第九条 补偿费的支付期限,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在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60天内支付到位,在未经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实行协议补偿的应在补偿合同生效60天内,按本条例规定和补偿合同项目,金额支付到位,逾期30天的不得批准征地,已批准的应当由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文件。 以上还是可以的话拨付征地补偿款请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