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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导致无法归还的

挪用公款导致无法归还的
挪用公款无法归还如何处理
在行为人挪用公款时,只要查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证明其故意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就当认定为贪污并以贪污罪论处。如行为人挪用公款时并无占有目的,则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当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时,以贪污罪论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