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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

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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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 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 取得交通事故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 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察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法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针对“交警违法办案如何投诉”这个问题。解决办法还是有的。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接受处罚时不要与交警发生冲突,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如果觉得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您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权。另外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前,最好能够清晰的描述有关事实情况,便于督察部门跟进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