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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公租房补偿安置协议

洛阳市公租房补偿安置协议
公租房拆迁时如何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现实生活中,因公有租赁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很多,但大多都是因为享有签约权利的承租人对被拆迁房屋获得的补偿后,私自处分或欲占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赁权其实是居住权利的体现,其可以转化为财产权利。享有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的人员,对因该房屋引起的财产权利,均享有一定份额。那种认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物权的误解。


我国法律上对公租房拆迁的相关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拆迁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对公租房拆迁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了解的,可以向拆迁部门咨询了解,并遵守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