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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的诉讼管辖

因质量问题的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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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如果代理商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不是厂家的分支机构的话,你起诉厂家不会胜诉。原因如下:
第一,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代理商和你方,应由代理商承担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第二,《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责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本案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厂家不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所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也不存在应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
所以起诉厂家是很难胜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