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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的证据

打官司需要的证据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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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证据

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中,首先肯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性,其中证据的合法性有许多讲究:

其一、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不能做证人提供证言。

其二、内容要合法,强调有效性。那些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的查明毫无异议而无效。

其三、形式要合法。当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当事人想证明公证遗嘱的变更,便要提供重新订立的公证遗嘱。

其四、取证程序要合法。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上便是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证据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