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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合同无效

承诺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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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让利承诺是怎样的,应该如何承诺

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是否是“白合同”)?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该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等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问题,让利40万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让利承诺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