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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职业年金是否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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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说,除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或者财产本身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等明确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以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其他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资金来源上看,职业年金的主要来源是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缴费工资,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因此,职业年金的来源与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看,职业年金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职业年金应当属于养老保险金范畴,而养老保险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递延的劳动报酬,具有工资属性。  因此,就理论而言,职业年金具有工资属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职业年金只有在退休之后或出国(境)定居时才能领取,在退休前或出国(境)定居前只是一种期待利益,且职业年金兼具个人财产积累性质和国家保障个人基本生活的性质,因此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