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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计价依据

施工合同计价依据
变更索赔的合同依据及计价方法

在国际工程的承包施工中,许多国家都参照国际上常用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并结合自己国家的工程承包标准合同条件,作为编制每个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指南。《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件),经过四十多年的修改再版,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公认,在国际土木建筑工程的承包施工中通用。 在FIDIC合同条件中,其“摘要”列出了关于承包商可以引用的24条有关索赔的条件,明确地指出了工程变更索赔可以适用的6个条款。


国际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既包括了合同范围以内的“附加工程”,又包括合同范围以外的“额外工程”。但对于“附加工程”,由于其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结算和支付问题,并不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额外工程”即合同工作范围以外的工程,就不能套用原投标文件的施工单价,而要重新议定单价,并按此单价支付额外工程的工程款,这属于施工索赔的范畴。


对于“额外工程”的工程变更,按照FIDIC合同条件,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办法,从原则上讲,应由合同双方协商议定,但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则授权咨询工程师“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及抄送业主”。在一般情况下,此部分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有以下四种定价的方式:


1 按原报价书中的单价计算工程款。


如果工程师认为投标单价适用于此项变更工程,其便可决定按投标价计算。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变更的工程性质及数量;变更工程对施工管理费的影响程度;发布变更的时间;变更工程的施工方法以及变更工程的位置及与原工程的差异程度等。


2 参考投标单价确定新单价。


如果原单价与变更工程的性质、数量、地点、施工方法等差异甚大,而且不适用原单价时,则参考原单价数额确定一个合理的新单价。这时往往用数量插入法或按比例分配法确定新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