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关于推土机的合同转让

关于推土机的合同转让
关于国有公司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国有小型公司的出售,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有其特殊性和政策性。根据《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决定” 。其第4条还规定:“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三种类型的产权:


(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由此可见,国有小型公司的出售需要经过政府审批。鉴于小型国有企业出售涉及对国有资产的处理,《职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明确了审批和批准是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此外,还应注意公司转让合同纠纷与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区别,企业出售转让的是企业的所有权,而非经营权。《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还规定:“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转让行为的对象是公司的所有权,包括未了解的债权债务和需要安置的职工;在发生公司转让合同纠纷时,法院管辖权在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小型公司,由国资部门处理、经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