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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级及相应的赔偿范围

伤残评级及相应的赔偿范围
伤残军人的评级

1、伤残军人等级的评定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2、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3、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我国一直是一个非常尊敬军人的国家,军人一直被成为最可爱的人,他们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安宁,在边疆、雪原、戈壁、深山默默奉献,如果,军人在保家卫国中遇到意外而伤残,国家会给与其相应的优待,这是他们应得的。针对伤残军人的评级,相关法律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