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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效力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效力
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1]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