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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中强制性条款的识别

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强制性规范通常使用“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字样和措辞,但规范中含有的上述字样条款,有的是倡导性规范,有的是行业行政管理性规范,如果不加区分地仅以条文含有上述字样和措辞,就认为属于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立法本意,要综合以下几个因素识别强制性条款:


1.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为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或者事关国家重要宏观调控措施、市场经济基本秩序、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权利。


2.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对双方交易行为的禁止,而不是出于行业管理的考虑,对行业内一方行为进行禁止的行政管理规范。管理性的规范维护特定的管理秩序,不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管理性的规范,法律并不禁止此类交易行为,而是禁止该交易的某个要素。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超过一定的存款比例对外发放贷款;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这其中的“不得”就是行业管理性质的,体现了人民银行更有效的强化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审慎监管。因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管理法,约束商业银行的行为,而不能直接约束商业银行的客户。商业银行违反此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


3.合同法的强制规定


一般都有相应的对双方的制裁内容。有时对双方的制裁内容可能不规定在同一法条,甚至同一法律中。因强制性的禁止性规范系禁止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从事该行为,不同于管理性规范仅限制交易一方或交易的某个要素,所以对交易双方都有制裁。如果仅制裁或处罚一方,则可能就是管理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