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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期赔偿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后期赔偿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标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当事人可以就事故赔偿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若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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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收到调解申请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