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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但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申请成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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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从公安机关立案到批捕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的,主要是在公安机关掌握了犯罪证据后检察机关才有可能批准逮捕,但是我国刑法包括刑法没有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期限作出强制性的规定。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来说,在公安机关立案的情况下,银行也只能等待司法部门的侦办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