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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遗嘱无效

如何认定遗嘱无效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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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样认定遗嘱无效,什么遗嘱是无效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和第十七条 第三款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之规定,本案中,邓德高为被继承人何 治安所代书的遗嘱没有何治安的签名或捺印,只印有何治安私章。本院认为:首先,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行备案管理,私章对于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 化,标明某个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必然对应关系。其次,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虽然其最终发生效力的是遗嘱本身而不是代书行为,但由于本 案中,代书人邓德高以及见证人陈家甫未对当时何治安为何没有签字、捺印作出合理解释,且何某某主张何治安立遗嘱时在场与张某某主张何治安未到场的陈述亦存 在矛盾。结合该遗嘱第五条 关于“本遗嘱自我签字(盖手印)时生效”的约定。代书遗嘱作为一种要式行为,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及无法确定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无法 依据仅印有何治安私章的事实认定该份代书遗嘱的效力。综上,何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