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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撤销决定重新

行政复议撤销决定重新
撤销行政复议决定重新受理可以吗?
2004年4月5日撤销行政复议决定重新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5号),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