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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

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
: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国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2015年仍是信托相关政策密集出台的阶段,包括已经征求意见的《条例》以及2015年4月10日银监会下发的《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


一直以来,《信托法》修订是业界呼声较高的事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信托法》修订迟迟未列入日程,因此,业界普遍寄希望于《条例》的修订。


“配套法规尚未完全建立,这应是信托法制建设的重点,在《条例》中有相应体现。”这是业内普遍观点。《信托法》作为信托基本法,对于信托活动中涉及的需要公权力配合的相关制度,只作了原则规定或者没有加以规定。因此,在许多方面还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制定相关配套法规。


其中,信托登记制度和信托税收制度是最主要的配套法规。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并且规定:以依法应当进行信托登记的财产设立信托,如果未办理信托登记手续,信托无效。但是,《信托法》本身并没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机关以及程序,由此严重削弱了《信托法》的实施效果,需要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建立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办法。


关于信托税收制度,业内认为,信托制度是一项创新的财产制度,主要表现为信托财产上“一物二权”的法律构造,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属于受益人。我国原有的税收制度均是与“一物一权”的传统财产制度相适应,难以简单套用信托这种“一物二权”的创新财产制度,必须予以重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与信托活动相配套的税收制度,由此,一方面,信托当事人将缴纳本不该缴纳的税收,不合理地提高信托的交易成本,从而制约了信托功能的系统发挥;另一方面,信托当事人本该缴纳的税收也无法缴纳,助长了信托不合理避税的空间,造成了国家税赋流失。因此,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构建独立的信托税制。


可见,即使是经过了这么多年的法规完善仍然还是不够的。对于信托法律法规政策在实施中往往因为没有相应的行政机关的配合使得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容易出现纰漏。信托再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市场秩序的维护带来了挑战。如果不能突破传统对信托加以监管,那么将会给金融市场带来很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