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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对方账号

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对方账号
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对方账号
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因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对争议标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财产保全后提起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申请。

人民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