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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权的讲课稿

继承公证权的讲课稿
继承权公证的流程

遗嘱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公证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作必要的调查了解之后,如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出具遗嘱公证书。


我国法律上是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产的规定是不可以进行过户处理的,但对于具体情况下的情况处理还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双方对房产过户的过程中存在异议和矛盾的,还需要结合实际来协商处理相关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