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民法继承权

民法继承权
民法总则的财产继承权之胎儿的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