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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四级残废赔偿

车祸四级残废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大类,而具体的赔偿标内容需要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履行。当事人可以就事故赔偿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若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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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虽然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以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而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没有考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自2004年向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关民事审判庭下发文件,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200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并要求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参照。

这就明确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提出了可操作依据。

正确的做法就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