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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事侦查行为

法定刑事侦查行为

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两者的概念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而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使其区分两者十分重要。一、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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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行为有哪些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活动,又叫补充侦查。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