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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质审查都审核哪些

合同资质审查都审核哪些
检测机构资质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对核查对象的资质条件、内部管理、技术能力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表。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包括正本、副本及一枚资质专用章。资质证书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专用章与证书配套使用。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在资质证书正本、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并书面通知检测机构,说明理由。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五)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主要检测仪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以及功能损坏仍进行检测,情节较为严重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相关检测工作情节较严重的;


(十)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十一)有其他不良行为且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期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降低资质条件,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资质条件变化的,检测机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于1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二)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应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遗失《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领取新证。


综上可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中,对于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都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机构需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去申请检测资质,建设部门受理申请,进行评估后颁发证书,获得证书的机构才能从事相关的建设活动,并且,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