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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调解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
北京医疗纠纷调解的方式有哪些呢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患事故处理条例》,把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即发生医疗纠纷后,必须先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得提起诉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优点:通过卫生部门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 1、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 2、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甚至不产生费用; 3、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4、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