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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第九十一条第一条

交通法规第九十一条第一条
新交通法对酒驾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2011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国家标准的通知,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或等于80的属于醉酒驾驶;大于或等于80的属于醉酒驾驶。因危险驾驶被定罪和处罚,并被判处不超过六个月的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