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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规57条1087

交通违规57条1087
刑诉法57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