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 法录帮 法律 2.11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情形二: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其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其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其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三:提供劳务致人损害,接受劳务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TAG标签:推定 其他侵权 损害赔偿 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