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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中肖像使用合同

影视中肖像使用合同
影视作品著作权如何使用

影院放映、电视台播放和音像制品出版,是影视作品在传统领域传播的三大主要途径。电影的发行如同制作一样,同样需要取得国务院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的发行,主要是由电影著作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或者自行通过电影院线向所属影院进行发行放映的。从著作权的行使来说,主要使用了电影的放映权。电视台播放影视作品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广播权,但是权利人在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作品时,一般都直接注明“电视播映权”,而不使用法律规定的“广播权”。这样以具体的使用方式界定授权范围,更加明确和确定。音像制品出版使用的是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权利人进行授权时,也会明确将该两项权利的使用界定在音像制品出版的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著作法》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著作权这个词,参照国外的通用规定,我国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使用自动产生的原则。并且,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制片方享有。由于我国这方面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大量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例,这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