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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与诉讼的优劣

强制执行公证与诉讼的优劣
强制执行公证的特征

公证强制制度为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方便。首先,公证强制制度中以非诉讼的方式预先赋予了民事与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正常交易以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以及执行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有权直接单方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债权人就不用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但简化了司法程序,更节省了当事人的物力和人力。其次,公证强制执行制度只能是债权文书,对于没有债款偿还或者物品托付的民事经济协议是不能被赋予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文书虽具有公证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只有债权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才真正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知识的重大作用已经被大家意识到了,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力。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强制执行公证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不但节省了时间还节省了钱和物力。不过只有债权人才可以实行这个强制执行,其他人都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