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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办证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