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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

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
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应该怎么办理?
下面是民办代课教师养老保险的一些规定,第一条 本办法依《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代课教师,是指曾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全部时间担任教学任务但并非因自身违反《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被动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前离岗的代课教师。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为每一位申请补偿并经过相关程序确认的离岗代课教师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补偿主要包含经济补偿与社会养老保险补缴。 第六条 对于离岗代课教师,单位经济补偿标准为该市(州)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离岗代课教师的教龄为每担任一个自然年的代课任务为1年教龄,不足六个月的按0.5年计算,超过六个月少于一年的按1年计算。 第八条 对离岗代课教师的经济补偿总额为教龄乘以单位经济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