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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合伙人之间的协议

法人代表的合伙人之间的协议
一个合伙企业的法人代表可以是合伙人的吗?
一个合伙企业的法人可以是合伙人。我国《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九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第十二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