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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称

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称
外资企业登记名称的要求

1、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2、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


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即: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人民币或600万美元;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字号中不使用最高、比较级,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内容,行业限定语、修饰用语不得用作企业的字号。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体会注册起公司,在现阶段,企业也是包括了许多种形式,包括了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所有的企业在注册和运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其中不仅会规范企业各项行为,同时也说明了企业违规操作的一些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