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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违章停车行政复议

青岛违章停车行政复议
青岛违章停车行政复议需要怎么解决的呢?
关于青岛违章停车行政复议这个问题,根据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3)、执法主体方面。行政机关的处罚权是法律赋予的,在交通违章处罚方面,只有正式公务员编制的交警才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执法;而交通协管员是无权调查取证和执法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处罚决定无效。 4)、法律适用方面。交警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应根据违章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做出违章处罚。法律适用不准确,处罚决定无效。 5)、证据的合法性方面。只有交警才有权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所以协管员取得的证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