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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重新司法鉴定理由

医疗纠纷重新司法鉴定理由
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理由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法院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