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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兑现支票为什么要减

未兑现支票为什么要减
“追偿”制度为什么成了一张从未兑现过的法律白条

有人分析了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司法机关的上级不愿意追究其下级人员的责任,放弃法律规定的追偿权,而以纪律处分代替,乐得由财政买单;二是我国还没有出台负有责任者的赔偿标准,特别是在财政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删掉了关于赔偿标准的表述;我以为,更重要的原因是,对于“追偿”问题,现行法律只有一句话的原则表述,远不能解决具体落实的一系列问题,需要对“追偿”制度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才能让条文具有操作性。


这里起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1、追偿的主体问题。根据新的《国家赔偿法》,最后进行赔偿的是法院,但是,能让法院向整个案件的责任人追偿吗?让法院去确定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责任分摊,这合理吗?


2、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认定问题。对冤案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既牵涉到认定主体,还牵涉到认定程序,甚至还有当事人不服认定的救济途径问题。这里,既有公检法司法机关的责任分担,又有具体司法人员责任的分担,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3、“追偿”标准问题,什么情况下部分追偿,什么情况下全额追偿,部分追偿又是多少,有过错公职人员如何赔偿,他们在无力赔偿时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明确而具体的制度进行保障,需要出台完备的“追偿”制度。这可能不是最高法院一家就能说了算的,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规定。


当法律的追偿规定休眠了23年之后,我们终于看到了《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追偿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从该地方法规看,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由此明确了“追偿依据”、“追偿标准”以及“追偿责任区分”等三项重要的国家赔偿追偿原则。此规定从2017年3月1日就要执行,或许我们就要看到实行追偿的具体案例了。


国家规定,各省市应当作出足够的财政预算,国家赔偿的资金就从这部分预算中划拨。以往经常出现国家赔偿的执行结果已经公布,但是由于该省市的财政经费不足导致受害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拿到相应的赔偿,国家因此加大了力度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