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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诉讼离婚的适用情形有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以及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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