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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指定监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真实实行监督。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