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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执行前保全担保

民诉执行前保全担保
民诉法执行程序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 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1、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


2、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


3、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